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7-12-11浏覽次數:201

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現就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省級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進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下放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方法,下放省級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将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将會議費、差旅費、國際⏭➰與交流費預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統籌安排使用。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需調減的,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用于項目其他直接費用支出。(省财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省級财政專項資金用于全省和省級部門實行公開競争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對于穩定➿⚽✨➿的科研項目,不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30%比例核定(決策咨詢與管理創新研究、軟件開發等智力密集型項目可按照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70%的比例核定)。其中,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科研目标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在合理确定間接成本的前提下,按照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績效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省人社廳負責)

  (三)勞務費支出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列入勞務費開支範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預算,不設比例限制。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在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四)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實行部門預算批複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在項目任務規定的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在2年内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結餘資金按規定收回。(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省财政廳負責)

  (五)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科研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包括通過⏭➰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方式,從境内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财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六)改進科研項目出國經費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出國開展交流⏭➰,按照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根據省級科研項目交流⏭➰的實際需要,編制出國計劃和科研項目預算,并在項目任務書中說明。使用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出國開展交流⏭➰,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因公出國(境)經費額度限制。(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省外辦、省财政廳負責)

  尚在項目執行期,2016年12月31日以後驗收(結題)的省級科研項目,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執行預算科目調劑、間接費用提取和績效支出安排等有關規定。

  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公務卡結算管理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承擔科研項目所發生的、屬于《黑龍江省省級公務卡結算方式支付目錄》範圍的支出以及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對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備刷卡條件而無法采用公務卡結算,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費、野外科考工作發生的支出等,經項目承擔單位批準可以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

  (一)改進差旅費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确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标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确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完善會議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學術會議、研讨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業務性會議,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标準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負責)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費、業務性會議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門、省财政廳負責)

  四、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

  (一)改進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辦法,合理确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範圍,規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程序,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省财政廳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規範運作和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廳負責)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采購服務。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對以教學、科研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内進口國内不能生産或者性能無法滿足需要的教學、科研用品,按照《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省财政廳、省國稅局、哈爾濱海關負責)

  五、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省發改委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發改委、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二)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三)規範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等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省屬高校利用銀行貸款的建設項目,按照《黑龍江省财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化解省屬本科高校債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省财政廳、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六、堅持放管結合,建立規範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一)明确責任分工。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緻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科研、财務、人事、資産(設備)、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履行職責,完善内部風險防控機制,有效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要實行内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确保對賦予的管理權限接得住、管得好。科技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财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誠信管理機制、項目資金監督機制、績效考核機制、責任倒查機制,形成職責明确、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财政廳負責)

  (二)加強制度建設。2017年2月底前,省财政廳、省科技廳要制定出台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省财政廳要制定出台關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公務卡結算、科研儀器采購等内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範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建立完善績效評估結果與資金安排挂鈎的激勵機制,将績效評估結果作為以後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制定财務驗收工作細則,規範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财務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内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省财政廳、省科技廳、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七、優化服務方式,為科研人員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科技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精簡檢查評審,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财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财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内部科研、财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内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八、加強工作督查,确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财政部門、科技部門要适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内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内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内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适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将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科技資金安排、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挂鈎。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财政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内部管理,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确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省财政廳、省科技廳、省審計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社科類科研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參照本意見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各市(地)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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