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4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是國家設立的專項基金,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管理。
第三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吸引海外人才,培養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組建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三)受理項目申請;
(四)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批準資助項目;
(六)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國家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基金發展規劃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五)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曆;
(六)與境外單位沒有正式聘用關系;
(七)保證資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華人青年學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條件的,可以申請。
正在博士後工作站内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獲得過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期限為5年。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條 申請人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緻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緻的。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學術委員會或者專家組對申請人提出推薦意見;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研究領域及依托單位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在不得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内的;
(四)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内的。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為通訊評審、會議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以及國家有關部委的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評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人選;
(二)研究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
(二)對本學科領域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發展的推動作用;
(三)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
(四)拟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條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内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随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确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15人以上。
被确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到會答辯的申請人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建議資助項目申請人名單。建議資助項目申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書面異議。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調查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根據需要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評審委員會會議。
評審委員會對建議資助項目申請人進行評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通過人選獲得的贊同票數應當超過到會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評審委員會評定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研究領域、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負責人名單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内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後将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内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内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内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以學術會議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中期檢查專家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的專家。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中期檢查意見,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并向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協商不一緻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發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采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會議評審專家應當為15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項目評審或者中期檢查的專家。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并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國際⏭➰與交流情況;
(五)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 發表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評審、中期檢查和結題審查,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公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實施管理辦法》、2005年8月18日公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2001年6月12日公布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異議期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