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交流項目管理辦法
(2014年2月18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交流項目(以下簡稱“⏭➰交流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流項目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國際(地區)學術交流,創造⏭➰機遇,密切⏭➰聯系,為推動實質性⏭➰奠定基礎。
第三條 ⏭➰交流項目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與境外科學基金組織、科研機構或者國際組織(以下簡稱對口組織機構)簽署的雙(多)邊協議框架下,資助的以下⏭➰交流活動:
(一)人員交流;
(二)在境内舉辦雙(多)邊會議;
(三)出國(境)參加雙(多)邊會議;
(四)其他交流活動。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交流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 ⏭➰交流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對口組織機構對⏭➰交流項目的資助與管理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國際(地區)⏭➰政策、雙(多)邊協議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制定⏭➰交流項目年度項目指南。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條 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交流項目:
(一)正在承擔3年期以上基金資助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二)正在承擔3年期以上基金資助項目的參與者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并應當經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同意。
前款第(二)項中的基金資助項目參與者不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人員。
第十條 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參與者申請⏭➰交流項目:
(一)正在承擔3年期以上基金資助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
(二)基金資助項目參與者應當經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同意。
本辦法中正在承擔的基金資助項目不包括正在承擔的⏭➰交流項目。
第十一條 限項要求按照年度項目指南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交流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交流項目時,應當随申請書提供項目指南要求的相關材料。
需要提交與境外⏭➰者簽訂的⏭➰協議書時,⏭➰協議書内容應當包括:⏭➰交流領域、⏭➰交流形式、⏭➰交流計劃、各方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産權約定等事項。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申請項目之後45日内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内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内的;
(五)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内的。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可以采用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的方式。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依據下列評審原則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一)與正在承擔的基金資助項目的關系;
(二)對創造⏭➰機遇和密切⏭➰的作用;
(三)交流計劃的可行性;
(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五)⏭➰的預期成果。
第十八條 通訊評審時,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内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随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十九條 會議評審時,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5人以上。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等評審材料。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評審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内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後将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内容及經費預算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内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内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四條 執行期超過1年的⏭➰交流項目,項目負責人須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交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 ⏭➰交流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交流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的,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協商不一緻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做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交流内容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不得辦理跨年度延期。項目執行期限超過1年的,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五章 結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自然科學基金委集中接收結題報告之前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 ⏭➰交流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交流項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2日通過的《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國際⏭➰研究項目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