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7-12-11浏覽次數:195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研究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項目資助科學技術人員立足國際科學前沿,有效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本着平等⏭➰、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則開展實質性國際⏭➰研究,提高我國科學研究水平和國際競争能力。


  第三條  ⏭➰研究項目包括重大國際(地區)⏭➰研究項目和組織間國際(地區)⏭➰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重大⏭➰研究項目和組織間⏭➰研究項目)。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以下⏭➰研究項目的申請:


  (一)利用國際大型科學設施開展的研究工作;


  (二)組織或者參與國際大型科學研究項目和計劃。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研究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準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六條  ⏭➰研究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組織間協議對組織間⏭➰研究項目管理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國際(地區)⏭➰政策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制定⏭➰研究項目年度項目指南。


  年度項目指南應當體現優先發展領域、學科發展戰略,明确鼓勵的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制定⏭➰研究項目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研究項目: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或者承擔過3年期以上科學基金資助項目;


  (三)與國外(地區)⏭➰者具有良好的⏭➰基礎。


  第十一條  申請⏭➰研究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研究項目不得超過1項;


  (二)正在承擔⏭➰研究項目的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


  (三)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研究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國内⏭➰研究單位,國内⏭➰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研究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研究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國外(地區)⏭➰者簽訂的⏭➰研究協議書。


  ⏭➰研究協議書應當包括:


  (一)⏭➰研究内容和所要達到的研究目标;


  (二)⏭➰雙方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


  (三)⏭➰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計劃;


  (四)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


  (五)相關經費預算等事項。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緻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緻的。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内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内的;


  (五)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内的。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要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方的研究基礎和條件;


  (二)開展⏭➰的意義和基礎;


  (三)⏭➰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擔基金資助項目的進展情況或者完成情況;


  (五)項目申請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  對于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内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随機選擇5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同一研究領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供的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條  通訊評審完成後,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意見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确定進行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根據需要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到會評審專家應當為9人以上。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被确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請人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可以委托項目參與者到會答辯。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複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内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後将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内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内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内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依托單位,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國外(地區)⏭➰者不能繼續開展⏭➰研究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依托單位應當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确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退出的參與者1年内不得申請⏭➰研究項目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的其他相關類型項目。


  第三十一條  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内容、⏭➰計劃或者國外(地區)⏭➰者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三十三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五章 結 題


  第三十五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内,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采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會議評審專家應當為5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的專家。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的國際(地區)⏭➰與交流成效,并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資助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四十一條  發表⏭➰研究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二條  ⏭➰研究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重大⏭➰研究項目是自然科學基金委資助科學技術人員與國外(地區)⏭➰者開展的⏭➰研究項目;組織間⏭➰研究項目是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外國(地區)基金組織、科研機構或者國際組織共同組織和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的雙邊或者多邊⏭➰研究項目。


  第四十四條  ⏭➰研究項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研究項目的評審和結題審查,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公布的《重大國際(地區)⏭➰研究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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