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7-12-15浏覽次數:339

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黑龍江省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科學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于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省科學基金經費主要來源是省财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科學基金捐資。

第四條  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基金項目的終審;黑龍江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由省科技廳、省财政廳主管領導及省内相關專家組成。

第五條  省科學基金是指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分為重點和面上)、省青年科學基金、省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

第六條  省科學基金由省科技廳和省财政廳共同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科學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省科技廳職責

1、起草重點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2、起草年度申報通知并與省财政廳聯合下發;

3、組織受理省科學基金項目申報工作;

4、組織專家對省科學基金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立項;

5、項目中期執行情況的檢查,項目執行中途内容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6、組織省科學基金項目結題驗收。

(二)省财政廳職責

1、安排省科學基金年度預算;

2、組織财務專家對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進行中期審查;

3、會同省科技廳監督省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4、組織财務專家對通過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立項後的項目進行預算審核。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應按照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基金辦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科學基金項目申報,具體申報時間與受理方式按當年下發的申報通知、指南中規定的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省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組織省科學基金項目申報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将申請材料統一報送到省基金辦。

第八條 凡在省基金辦注冊的依托單位在職在崗科技人員,經依托單位擇優推薦均可申請省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 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 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大于六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二)申請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的申請者,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三)申請者曾主持的省科學基金項目、省科技攻關項目均已按計劃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或結題;

(四)申請者當年隻申請1項省科學基金項目;

(五)參與者與申請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研究單位,⏭➰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2個。

第九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45周歲的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高校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科研院所申請者應具有碩士學位及副高職或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企業申請者應具有本科學曆和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重點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55周歲;面上項目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未滿55周歲。

(三)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高校申請者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企業、科研院所申報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申請者年齡在申請當年的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8周歲。

(四)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項目

留學歸國基金項目申請者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具備碩士或以上學曆并在國外留學或訪問1年以上,歸國時間不超過3年的條件。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本着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托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并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省科學基金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和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協作費、國際⏭➰與交流經費、勞務費:

(一)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二)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标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三)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協作單位要編報協作經費預算;

(四)國際⏭➰與交流經費: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和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用于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彙額度由項目依托單位自行解決。國際⏭➰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資助經費總額的8%。

(五)勞務費:是指用于直接參加項目研究且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生的勞務費用。

第十三條  管理費是指科學基金管理部門為協調和開展項目評審或評估、招标、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管理費年度預算不高于當年總經費的3%。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申報單位應在申請立項、編制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标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費合理性原則;

(二)應同時編制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于項目研究的、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貨币資金。即除基金資助經費外,還包括從依托單位獲得的配套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自籌經費。

支出預算應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經費預算;

(四)項目預算書應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依托單位财務部門應予以協助并審核把關。

第十六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審批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經費時,應同時提交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經費預算明細;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的項目經費預算,由省科技廳進行初審并報省财政審核批複後,聯合下達指标文件。省财政廳通過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部門預算單位資金直接下達項目單位,非部門預算單位由省财政廳撥付到省科技廳後,由科技廳負責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五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七條  省科學基金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争、促進⏭➰、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采用初審、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省基金評審委員會審批的程序進行。省基金辦負責組織省科學基金項目的初審、同行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凡初審不合格的申請項目不參加同行專家評審。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終審時要求被推薦的項目申請者到會答辯。不參加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  省基金辦應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對申請項目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

(二)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三)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範圍;

(四)申請者同時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

(五)申請者已獲資助項目不按計劃完成的;

(六)承擔省科學基金項目三次的。

經初審不合格的項目,當年不予參加同行評議。

 第十九條  對于初審合格的項目,基金辦應從同行專家庫中随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評審,同行專家評審采取網上評議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着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内容過于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審,視為無效評審。每份申請書的有效評審意見在3份以上方可進入下一輪評審程序。

第二十條  同行專家評審後,省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由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

省基金辦根據同行評審的意見、學科申報數、優先資助學科及資助經費與項數的控制指标,選擇優秀項目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提請評審的項目數一般不高于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20%。學科專家組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半數以上專家同意推薦的視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辦根據學科專家組評審結果,召開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省基金辦根據大會審議結果,下達資助計劃。

第二十二條  資助計劃批準後,由省基金辦将獲資助項目書面通知申請者依托單位,對未獲資助的項目反饋不資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省科學基金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評審專家的選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全國範圍内選擇評審專家;

(二) 評審專家不得評審本人參加的、本單位申報的項目;

(三) 評審專家的學科代碼必須與申請項目的學科代碼相近;

(四) 上一年評審工作中無效評審意見不超過3份。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剽竊申請書内容;

(二)不得洩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洩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六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不受理交叉科學研究項目,其他基金中資助交叉學科項目不超過總項目數的10%。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計劃的要求填寫《黑龍江省科學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審核,提交省基金辦。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項目計劃任務書之日起20日内審核項目合同書,并将核準後的計劃任務書返還依托單位存檔和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劃要求對申請書内容和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内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内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黑龍江省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并于當年12月30日前提交省基金辦。

第二十八條  省基金辦應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執行期為兩年,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和重點項目為三年,省基金辦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省青年科學基金、省歸國留學人員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項目、面上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省基金辦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關财務制度的;

(五)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協商不一緻的,省基金辦可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确實需要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

第三十四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項目結題驗收前應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标注“黑龍江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黑龍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黑龍江省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黑龍江省留學歸國人員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編号。标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彙報、登記與宣傳。

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均要求驗收。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填寫驗收申請書和結題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後提交省基金辦,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項目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省基金辦。

第三十七條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40日内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通知依托單位;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依托單位。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依托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對受資助的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項目研究計劃、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項目依托單位等确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基金辦核準審批。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标準使用項目資助經費。項目資助預算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做調整。由于項目研究目标、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内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省科技廳、财政廳批準。        

第四十條 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省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禁止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禁止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在研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餘經費,仍用于項目依托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科學基金項目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托單位财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财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并按年度分别報送省科技廳、财政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批準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并列入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彙總表。 

第四十三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省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财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科學基金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科學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基金辦署名舉報。

第四十五條  省基金辦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上報項目進展、結題報告且不說明理由,無故不接受省基金辦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的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可采取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項目、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由省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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