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發布者:國磊發布時間:2021-10-11浏覽次數:350

(1988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技術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省一切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市場應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放開經營。
  第四條 技術交易各方應遵守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市場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省政府技術市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技術市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技術交易與管理
  第七條 一切有助于開發新産品、提高産品質量、降低産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和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或者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市場交易形式:通過開辦常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貿易機構(以下簡稱技術貿易機構)舉辦技術交易會、招标會以及買賣雙方進行技術交易活動等。
  第九條 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指導、協調技術交易活動及技術評估、營銷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四)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體系(科技中介服務體系),開展科技成果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五)培訓、考核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及技術經紀人,核發《黑龍江省技術經紀人證》;
  (六)管理省技術市場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經費;
  (七)規範技術貿易行為,促進技術貿易機構發展。重點是技術中介機構的扶植與發展;
  (八)開展技術市場表彰獎勵和統計工作;
  (九)監督、檢查技術交易活動,對違法行為依法提出處罰意見。
  第十條 技術貿易機構應當執行技術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按時提報統計報表;接受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技術貿易機構從事的技術與工業、農業、貿易相結合的生産經營活動,其技術性純收入,應執行對科研單位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備案。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有明确的專業技術領域;有與經營的技術領域和業務範圍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必要的資金、經營場地和技術設施條件。
  第三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對各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簡稱合同登記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記機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接受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實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交易各方依法簽訂書面技術合同後,技術出讓方、中介方持技術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技術受讓方持技術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備案。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技術交易各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信貸、稅收和獎勵方面的優惠待遇。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減免稅收時,須持有關技術合同文本,到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進行認定登記,再持認定登記後的合同文本和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有關證明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稅收。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包括:技術中介、技術培訓)以及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需要變更和解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發生技術合同争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技術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能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涉及發明權、發現權、技術成果權或專利申請權、專利侵權争議的,仲裁機構應當委托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專利管理機關做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第四章 技術交易費用及使用
  第十八條 技術交易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由技術交易各方協商議定。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實施後,技術出讓方可以從該項目的淨收入中提取10%—40%的技術貿易獎酬金,獎勵從事該項工作的有關人員。此項技術貿易獎酬金不計入單位工資總額。
  對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或向貧困地區和鄉鎮企業提供技術的,可再提高1~5%的技術貿易獎酬金。
  技術受讓方可以從實施項目後一年的利潤中一次性提取5~10%的技術貿易獎酬金,獎勵為該項目實施做出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條 技術出讓方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和現金審批單及結算憑證到銀行提取技術貿易獎酬金現金。技術受讓方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備案的技術合同和現金審批單及年新增利潤結算單到銀行提取技術貿易獎酬金現金。
  第二十一條 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其他技術交易活動,統一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黑龍江省其它經營發票》。技術出讓方是公民和其他組織的,履行的  技術合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開《黑龍江省其它經營發票》,扣繳個人所得稅後,取得技術交易所得。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和本人的物資、技術條件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收入歸己。
  利用本單位的設備、場所和内部技術資料從事技術交易的,需經本單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達成的協議分配。
  第二十三條 技術交易的中介服務方,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中介服務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利用非技術合同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享受優惠待遇的,由原登記機構撤銷登記,由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追回獲得的優惠待遇,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二)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由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依法賠償損失。
  (三)以虛假技術信息簽訂技術合同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2倍罰款;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四)轉讓和中介國家禁止交易的技術,經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依法備案或者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發給登記證明的,由省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六)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舉辦技術交易會的,由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責令補辦手續;拒不辦理的,責令停止技術交易活動,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各項罰沒款應全額上繳同級财政。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
  (二)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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