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者:劉洋發布時間:2021-10-12浏覽次數:355

黑龍江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健全預防與懲治并舉的工作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境,強化黑龍江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技部等印發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科技計劃項目有關管理辦法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科研誠信行為包括項目管理過程中的科研履約行為和科研失信行為。
  科研履約行為是指項目管理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的履職盡責行為。
  科研失信行為是指項目管理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以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省級财政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及其他行權事項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行為管理。各類責任主體包括項目申報人、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申報(承擔)單位、參加單位、項目推薦單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科技計劃管理中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複和移除等管理活動。
  采取“紅黃黑”名單制,對科研履約情況考核優秀的相關責任主體列入“紅名單”;對存在特别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但情節不是特别嚴重,未造成重大影響的相關責任主體列入“黃名單”。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審慎認定、客觀公正、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獎懲并舉、鼓勵修複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科研誠信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處理工作,或委托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組織調查處理;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的重大科研失信行為,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第七條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門及各類責任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單位、系統)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行為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誠信行為信息報送機制,配合或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八條  科研履約行為按科技計劃項目類别分類設置考核指标進行評價,項目檢查驗收的程序及措施按有關文件執行。根據責任主體科研履約情況,分為優秀、良好、及格與不及格4個級别。
  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保障項目執行履約情況,以承擔單位年度驗收(結題)率評價保障項目執行履約情況。按年度評價記錄。
  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及參加單位)項目執行履約情況,以項目完成質量進行評價。按項目負責人(單位及參加單位)所承擔的項目評價等級記錄。
  項目評審(評估)專家履約情況,以專家評審意見契合度、科學性、嚴謹性與合理性評價專家在項目評審中的履約情況。按評審會議評價記錄。
  第九條  科研履約考核評價情況适用以下措施:
  項目負責人及承擔單位認真履責盡職,連續2個(含2個)以上項目完成質量優秀的,視情況對其相繼承擔的在研項目在“雙随機、一公開”檢查中給予免檢;申報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
  評審專家認真履職盡責,公平公正,評審契合度長期較高的,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
  項目負責人及承擔單位存在不履行結題手續、結題不通過、科研履約不及格或被動中止結題的,取消1-3年以内承擔财政資金➿⚽✨➿項目資格及其他資格,并依情節輕重,分别列入“黃名單”與“黑名單”;對大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單位,按同等數量減少限額申報科技計劃類的項目申報數。
  第十條  科研誠信問題懲戒處理的程序及措施按《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号)執行。經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與處理結果拟定科研失信行為級别。設定1-4級,4級為特别嚴重。
  1級失信行為:情節較輕的,暫停财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或取消1年以内承擔财政資金➿⚽✨➿項目資格及其他資格,列入“黃名單”;
  2級失信行為: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擔财政資金➿⚽✨➿項目資格及其他資格,列入“黃名單”;
  3級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3-5年承擔财政資金➿⚽✨➿項目資格及其他資格,列入“黃名單”,給予公開通報處理;
  4級失信行為:情節特别嚴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申報(承擔)财政資金➿⚽✨➿項目資格及其他資格,列入“黑名單”,将黑名單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聯合獎懲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條  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項目評審、驗收及績效評價等環節,相關責任主體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二條  建立科研失信修複制度。被列入“黃名單”、“黑名單”的責任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且消除不良影響後,由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提出修複申請,報省科技廳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從“黃名單”和“黑名單”中移出。
  第十三條  加強“紅黃黑”名單信息檔案管理,對相關信息進行錄入、删除、更改,并進行修複和移除處理。如實記錄系統操作日志信息。 
  第十四條  建立科研失信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
  第十五條  建立科研誠信宣傳培訓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與培訓,營造科研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則

  條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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