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

發布者:劉洋發布時間:2021-10-12浏覽次數:1218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

(2015年9月8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以下簡稱項目成果)管理,反映科學基金資助成效,推動項目成果的共享與傳播、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和使用,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果,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過科學研究取得的論文、專著、軟件、标準、重要報告、專利、數據庫、标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科學技術産出。

  第三條 項目成果的報告、标注、共享、使用、監督和保障活動等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成果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推動轉化、促進共享、維護産權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項目成果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項目成果的收集、統計、分析和發布;

  (二)促進項目成果的共享和傳播;

  (三)指導并監督依托單位項目成果管理以及使用和轉化;

  (四)其他項目成果管理職責。

  第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建立項目成果檔案制度,積極做好項目成果提交和報告工作,采取措施促進成果的使用、轉化、共享和傳播,提升項目成果的社會影響與經濟效益。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交結題報告;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撰寫并提交項目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結題報告和成果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不得将下列研究成果作為項目成果列入項目研究成果報告中:

  (一)非本人或者參與者所取得的;

  (二)與受資助項目無關的。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做好項目成果原始記錄的采集和保存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交依托單位,确保項目成果報告中科學數據的系統性、完整性和準确性。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負責人所提交項目成果報告的真實性,并建立項目成果檔案。

  第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每年撰寫本單位受資助項目成果報告,作為年度管理報告一部分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項目成果報告包括:

  (一)項目取得成果的總體情況;

  (二)具有突出貢獻的項目成果實例;

  (三)項目成果取得知識産權情況;

  (四)項目成果轉化及使用等情況。

  第十一條 發表的項目成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均應如實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和項目批準号。

  依托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參與者發表的項目成果進行标注。

  對于受多個資助機構資助産生的項目成果,科學基金為主要資助渠道或者發揮主要資助作用的,應當将自然科學基金作為第一順序的标注。

  第十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所形成的成果權利歸屬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的,由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定。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項目成果共享服務平台,實現國家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獲取。

  依托單位應當采用有償或者無償方式對于數據庫、标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項目成果實現共享;其形成的固定資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資助項目論文開放獲取機構知識庫,促進資助項目論文開放獲取和項目成果的傳播、推廣。

  以論文形式發表成果的,論文作者應當按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及時将論文提交開放獲取機構知識庫。

  第十五條 項目成果中具備申請專利等有關知識産權條件的,依托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相關知識産權。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對于取得的項目成果知識産權應當依法實施,同時采取保護措施。

  對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有償實施、無償實施的,依托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将項目成果形成的知識産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依托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申請報批。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項目成果進行分類統計。對于突出的和重要的資助項目成果,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通過有關刊物、報紙或者網站等媒介進行宣傳和報道。

  取得重大成果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送。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依托單位項目成果管理評估制度,定期對依托單位開展成果管理等活動情況進行抽查,并将抽查結果納入依托單位信用記錄,鼓勵和➿⚽✨➿依托單位做好項目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對項目成果管理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予以警告或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成果管理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頒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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