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複審管理辦法
(2015年5月12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複審工作,充分保護申請人的權益,保證科學基金評審的公正性,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基金項目複審的申請、受理、審查以及決定等事項,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履行複審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複審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複審申請;
(二)審查複審申請;
(三)做出複審決定;
(四)其他與複審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對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複審申請。
申請人應當通過電子方式和紙質方式一并提出複審申請,确保電子申請和紙質申請的一緻性。紙質複審申請可以通過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等方式提交。
第六條 對自然科學基金委在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管理過程産生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适用本辦法。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複審申請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複審請求、申請複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簽名;
(四)申請複審的日期。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複審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申請人提出複審申請的;
(二)提交複審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三)複審申請内容或者手續不全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對不予受理的複審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條 複審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第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查複審申請,應當由2名以上複審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複審決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複審申請的,經自然科學基金委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複審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複審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複審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通過宣傳欄、公告欄、門戶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複審的範圍、條件、複審統計結果、複審審理程序和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審理複審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複審工作人員在複審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開展複審工作的内部組織分工以及工作程序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複審期間的計算和複審決定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