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防基礎科研計劃管理工作,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是以建設先進的國防科技工業為目标、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主線、以提升軍工核心能力為主要任務,對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發展發揮重要支撐作用的專項科研計劃。
第三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包括先進工業技術研究和國防基礎研究兩個領域。根據國防科技發展趨勢和武器裝備研制生産需要,在領域内設立專題。
(一)先進工業技術研究,是指為解決武器裝備研制生産中的瓶頸制約問題,提高先進設計、工藝與裝備、試驗與測試、材料工程化等技術水平,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轉型升級和支撐武器裝備升級換代,開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和工程應用研究。
(二)國防基礎研究,是指為推動國防科技原始創新,增強基礎和核心技術儲備,開展具有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特色的國防應用基礎研究,以及制約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和武器裝備研制的基礎理論和關鍵機理研究。
第四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一)重大項目,是指圍繞國家和國防重大戰略需求,以提升軍工核心能力,實現共性關鍵技術群體性突破和工業技術升級應用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範性、帶動性和标志性特點的項目。以跨領域、跨專題形成産品工程樣機、重大技術系統并實現工程應用為主要成果。
(二)重點項目,是指具有較明确應用背景,以實現關鍵技術突破或工程應用為目标的項目。以形成原理(驗證)樣機、實用新技術、先進裝(設)備或集成應用系統、标準規範等為主要成果。
(三)一般項目,是指探索性、基礎性較強,以增強原始創新能力、支撐國防特色學科發展和獲取自主知識産權為目标的項目。以實現原理驗證,形成專項技術報告、發明專利等為主要成果。
第五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管理分為規劃與指南、年度預算與計劃、項目論證與審批、項目組織實施、驗收與後評價等五個階段。
第六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遵循分級負責、程序規範、決策科學、考核嚴密、注重績效的管理原則。鼓勵國防科技實驗室、國防科技工業先進技術研究應用中心、國防科技創新團隊等創新平台或團隊參與國防基礎科研活動,在項目申報、立項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七條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聯合資助、自籌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開展國防基礎科研活動。
聯合資助的項目,項目的論證審批、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後評價等工作由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組織開展。
第八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财防〔2008〕11号)、《軍工科研事業單位财務制度》(财工字〔1997〕第93号)和《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财工字〔1997〕第384号)的規定執行。項目經費應合理配置、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九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管理國防基礎科研計劃。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發展規劃與項目指南;
(二)負責項目審批;
(三)編制年度預算及年度計劃;
(四)監督組織實施,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與後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國科學院,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本部門(單位)的國防基礎科研計劃與項目管理職責,負責項目的論證和申報、組織實施過程管理,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協助國防科工局開展五年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情況檢查、驗收與後評價等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承擔研究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應具備法人資格和保密資質。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研究任務的,主承研單位為項目牽頭責任單位。
項目負責人應是承研單位正式在編人員,負責的國防基礎科研在研項目不得超過1項。
第十三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設立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通過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由國防科工局核準後統一入庫,參與項目評估、評審、檢查和驗收等工作。專家各項活動應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業務主管部門設立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項目辦協助承擔國防基礎科研計劃的過程管理和基礎性工作。
第十五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承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家等在實施計劃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規劃與指南
第十六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劃實施五年期規劃。規劃與指南是項目論證與審批、預算和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應包括總體發展目标、發展思路、重點➿⚽✨➿的領域和方向、重大項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條 根據軍隊武器裝備發展戰略和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國防科工局成立總體專家組和專題專家組,組織開展發展戰略研究,提出規劃思路。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規劃思路和實際需求,提出本部門(單位)國防基礎科研規劃建議。國防科工局在規劃思路基礎上,結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規劃建議,組織編制規劃與指南。
第十九條 國防基礎科研規劃與指南經批準後,在相應的範圍内發布。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國防科工局适時組織規劃與指南的調整工作。
第二十條 國防科工局在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評的基礎上,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評估機構開展規劃中期和五年評估。
第四章 年度預算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時間向國防科工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建議,國防科工局對經費預算建議進行審查,依據财政部下達的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标,經綜合平衡,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要求及财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指标,編制本部門和單位年度計劃建議,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在年度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編制下達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年度計劃安排原則和重點➿⚽✨➿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符合批複啟動時間和預算管理要求;
(三)結轉安排的項目,其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良好,本年度計劃研究内容、進度節點和具體指标明确;
(四)承研單位沒有受到國防科工局有關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承研單位應嚴格按照下達的年度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出現重大情況必須調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于當年8月底前上報年度計劃調整請示。
第五章 項目論證與審批
第二十五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應按照規劃與指南,進行論證和審批。審批分為項目建議書審批和項目任務書審批兩個階段。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附件1)重點論證開展研究的必要性、現有的研究基礎(含已掌握的知識産權)、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經費匡算以及預期成果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基礎科研規劃與指南,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項目論證,編制項目建議書,在規定時間内向國防科工局提出項目立項申請(附項目建議書2份)。重大項目建議書應提交技術成熟度評價報告(附件2,2份)。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與指南要求、承研單位的資格要求、項目建議書的規範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建議書退回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專家審查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建議書,委托中介機構咨詢評估或組織專家評審。重點審查項目的必要性,研究成果、技術指标的先進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經費的合理性以及所具備的研究基礎等。
(四)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将評估或評審意見及時通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内将意見反饋給國防科工局。評估或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
(五)批複。國防科工局根據項目建議書評估或評審結論、規劃總經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控制指标,結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反饋意見,經綜合平衡,商财政部審批項目建議書。批複中應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經費、啟動時間、後續論證工作要求等。不具備批複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通告有關部門和單位。規劃有效期内未被立項批複的項目将從項目儲備庫中删除。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國防科工局批複項目建議書後6個月内或按項目建議書批複中明确的時限要求,上報項目任務書(附件3,4份)。項目任務書重點論證研究目标和技術指标、具體技術方案、預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識産權)、任務分工、經費細化測算等。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任務書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批複的項目建議書,組織承研單位開展項目實施方案論證,編報項目任務書。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項目任務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與項目建議書批複要求或項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與項目任務書有關編制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任務書,退回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專家審查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中介機構咨詢評估。重點審查項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階段與目标要求、預期成果與技術指标先進性,任務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經費的合理性和準确性等。
(四)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将評審意見及時通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将修改後的項目任務書和相關意見報國防科工局。
(五)批複。國防科工局根據任務書評審或評估意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反饋意見,批複下達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實施和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上報項目建議書和任務書時,須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和申報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諾。
第六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在項目建議書批複中明确的啟動時間,組織承研單位及時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批複、年度計劃和有關規定要求,指導、督促承研單位完成科研任務,及時協調處理各種問題。重大事項報國防科工局協調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按規定要求提交本部門(單位)和項目的半年、年度總結報告(附件4、附件5),内容包括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建議等。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抽查、現場檢查、階段評審等多種方式,對項目進展、預算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研究周期超過2年(含)的項目,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
第三十五條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實施中期評估制度,由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銷依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要求組織承研單位編報項目中期評估總結報告(附件6)。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要求填寫項目調整申請表(附件7),經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核後,報國防科工局批準:
(一)改變項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關鍵技術指标的;
(二)研究周期延長1年以上的;
(三)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經費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經費比例的;
(四)主要承研單位發生變更的。
其他情況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報國防科工局審批終止科研項目:
(一)因技術發展而使項目失去研究開發意義;
(二)由于時間推移,技術指标已低于國内已有同類水平;
(三)技術方案和技術指标無法達到預期目标,并無有效解決辦法;
(四)科研經費或配套的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劃無法落實,并已影響到研究工作開展;
(五)項目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發生變更,緻使項目無法按計劃繼續進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緻使項目無法按計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國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已列入國家其他科研計劃,重複申報;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經費;
(三)組織管理不力,嚴重影響項目順利實施或發生重大失洩密事件;
(四)兩次任務書評審或評估未通過;
(五)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七)連續2年未按年度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被終止和撤銷的項目,國防科工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停止安排計劃科研經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承研單位在1個月内完成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和财務決算,連同固定資産購置情況一并報國防科工局核批。項目剩餘的中央财政科研經費全部上交财政部。
第七章 驗收與後評價
第四十條 按照經費規模和項目性質,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項目驗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下一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建議,國防科工局于年初下達項目年度驗收計劃,明确驗收時間、驗收組織部門等。原則上應在研究周期結束後半年内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項目最後一批科研計劃下達後12個月内,組織承研單位編制完成項目驗收申請報告(附件8),報國防科工局申請驗收。不能按期驗收的需填寫項目調整申請表,報國防科工局申請延期。
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包括科研工作總結報告和财務決算審計報告。科研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包括項目驗收書、研究工作總結和國防科技工業科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批複的各項工作内容;
(二)達到了批複的技術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完成項目驗收測試;
(四)完成了财務決算審計,有明确的審計結論;
(五)完成項目資料審查工作;
(六)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了歸檔材料編寫。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成立不少于3人的驗收測試組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項目驗收測試。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驗收測試組或檢測機構名單應報國防科工局核準。
驗收測試組應根據任務書規定的技術指标要求,拟定測試大綱,開展驗收測試;第三方檢測機構應根據有關标準或規範,開展驗收測試。測試工作結束後應出具測試報告和測試意見。
第四十五條 總經費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項目的财務決算由國防科工局組織審計;總經費在300萬元以下項目的财務決算由國防科工局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審計,審計意見報國防科工局 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不少于3人的資料審查組,對項目驗收申請報告的完整性、規範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形成資料審查意見。資料審查組名單應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驗收組織部門成立驗收組,采取會議方式進行項目驗收。驗收組應當由技術、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不少于7人。專家主要從專家庫内遴選,優先選擇參與項目前期評審工作的專家,原則上應包括驗收測試組、資料審查組專家和财審專家各1名。
驗收組聽取項目研究工作總結,視情進行現場檢查或觀看成果演示,形成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時可以進行評分,作為項目驗收等級評定的參考。
第四十八條 項目驗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批複的各項目标和内容完成情況;
(二)經費使用情況;
(三)研究成果試用(使用)及應用情況;
(四)研究成果的意義和水平;
(五)研究成果轉化和知識産權管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項目驗收審查後辦理驗收批複;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驗收的項目,應在驗收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内将驗收批複上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五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一)各項目标或主要研究内容未完成的;
(二)驗收文件資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批準,承研單位或研究周期等發生變更的;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研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在三個月内申請二次驗收。二次驗收未通過的,按終止處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标注“國防基礎科研計劃資助”及項目編号。英文标注“Defense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gram”。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産權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适時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後評價結論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後續申報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對在國防基礎科研計劃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項目完成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項目時将予以優先➿⚽✨➿。
第五十四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及經費管理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程序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執行不力或管理不善,導緻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國防科工局将在3年内,暫停受理其項目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承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項目嚴重脫離計劃預期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同時視情節給予調減相關科研經費或暫停受理其他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申報的處罰。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在整改前,國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項目申報。
第五十六條 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在1年内暫停受理承研單位申報的其他項目。
(一)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有2個以上(含)未能按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調整事項未按規定程序及時報批的;
(三)出現2個以上(含)項目研究工作結束後首次驗收未通過的;
(四)出現2個以上(含)項目被終止的;
(五)發生失洩密事件,後果嚴重的。
第五十七條 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在2年内暫停受理承研單位申報的其他項目。
(一)項目重複申請國家科研經費➿⚽✨➿的;
(二)中央财政科研經費被挪用的;
(三)擅自終止項目研究,或隐瞞項目實施中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出現項目被撤銷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