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高層次科技創新後備人才隊伍建設,規範黑龍江省青年科技人才托舉工程(以下簡稱托舉工程)項目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托舉工程的宗旨是探索創新青年科技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遴選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他們在“科研黃金期”潛心研究、深入探索,激發他們的創新熱情和創造活力,盡快成長為我省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的後備力量。
第三條 托舉工程是由黑龍江省科協組織實施的人才聯系服務項目。托舉工程人選在全省範圍内進行選拔,每年選拔一批,每批人數不超過20名,托舉培養周期為2年。
第二章 人選條件
第四條 托舉工程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恪守科研誠信規範,具有優良學風;具有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科學精神。
(二)年齡在32周歲(含)以下(按推薦年度1月1日實足年齡計算)的全職在黑龍江省工作的中國籍公民;女性或醫學領域的人選年齡可放寬至35周歲。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以上學位,在自然科學領域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發的一線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潛質,有獨立完成科研項目的能力,有承擔或參加國家及行業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曆,或是推薦單位拟重點培養的優秀青年人才。
第五條 重點➿⚽✨➿領域:航空航天、電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裝備、農機裝備、生物技術、現代農業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前沿科技研發。
第六條 應确定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領域的高層次專家作為培養導師,承擔對被托舉人選的指導、扶持責任。
第七條 已入選其他國家級或省部級人才工程、計劃、項目的人選不能入選托舉工程項目,博士後相關資助計劃除外。
第三章 推薦與評審程序
第八條 托舉工程候選人由推薦單位推薦産生,推薦單位為省科協所屬省級學會,全省範圍内的各高校科協、企業(園區)科協。同一人選不可同時通過兩個或以上渠道推薦。
第九條 省科協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專家評審組,根據候選人科研實力和發展潛力、成長發展規劃、項目實施單位托舉條件以及培養導師科研水平等指标,進行綜合評審,确定被托舉人建議人選。
第十條 省科協對被托舉人建議人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到投訴舉報并查實的,将取消人選入選資格。
第四章 托舉工作職責與任務
第十一條 被托舉人确定後,其所在單位即為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的主要職責為:
(一)履行對被托舉人的培養、使用、激勵主體責任,制定培養計劃,推動項目實施,配合開展工作總結和績效評價,并接受省科協對托舉工程的監督和指導。
(二)主動參與被托舉人的培養,在承擔課題研究、開展技術攻關、獎項推薦、培訓進修、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等工作中,為被托舉人提供➿⚽✨➿保障。
第十三條 培養導師的主要職責為:
(一)協助被托舉人制定個人成長發展規劃,對被托舉人經費使用計劃進行審核。
(二)在提升科研攻關能力、拓展科技視野、提升實踐創新能力、遵守學術道德等方面,對被托舉人的成長與發展進行指導。
(三)利用自身學術資源,為被托舉人拓展對外交流渠道,提升學術能力,擴大學術影響。
第十四條 被托舉人的主要任務為:
(一)制定個人成長發展規劃及經費使用計劃。
(二)落實發展規劃任務,在承擔科研項目、論文發表、專利研發、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中取得成長提升。
(三)配合省科協的監督和評價工作并及時反饋個人成長情況,積極完成省科協根據托舉工程需要交辦的相關事項。
(四)在項目期内公開發表的項目學術論文或研究報告應注明:“黑龍江省青年科技人才托舉工程資助”字樣。
第十五條 省科協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落實項目資金,并按時向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撥付。
(二)将被托舉人納入聯系專家人才範圍,推薦其加入相關學術組織,邀請被托舉人參加省科協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提供創造跨學科、跨領域的交流機會,拓寬成長空間。
(三)對被托舉人進行跟蹤服務,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四)負責對托舉工作實施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内,與省科協簽署項目合同書,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七條 省科協對項目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結項驗收。項目實施單位、被托舉人在項目實施一個年度後須向省科協報送托舉工作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後1個月内,項目實施單位、被托舉人須向省科協提交結項報告,主要包括2年工作總體情況、經費使用情況以及被托舉人成長情況等内容。
第十八條 如被托舉人出現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與托舉工程項目,發生違背科學道德、弄虛作假或觸犯國家法律等行為受到處理等情況,省科協将取消被托舉人資格,并收回剩餘資金。
第十九條 省科協按照每位被托舉人5萬元标準給予經費➿⚽✨➿,鼓勵項目實施單位給予經費配套。資助經費使用執行省級财政經費相關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不得收取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條 被托舉人對項目經費有自主支配權,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被托舉人發起或召開的學術會議、學術沙龍等費用。
(二)被托舉人開展科學試驗、科學研究和科技調研等産生的材料費、印刷費等費用。
(三)被托舉人所持有科技成果中試、轉化等費用。
(四)被托舉人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身份發表的論文和論文集等出版費用。
(五)被托舉人參加國内外科研團隊組織的科研攻關、學術交流等活動所産生的差旅費等開支。
(六)被托舉人參加由重要國際科技組織發起或主辦的國際會議以及由國内外高校、全國學會、企業等在優勢學科、優勢技術領域舉辦的短期培訓班等類似活動的差旅費等開支。
(七)其他用于被托舉人學術水平和能力提升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資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開支:
(一)對外投資。
(二)罰款、還貸。
(三)捐款、贊助。
(四)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五)與托舉工程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其他違反财經紀律的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