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國磊發布時間:2023-06-07浏覽次數:171

黑教聯〔2014〕28号

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做好黑龍江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工作,根據《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黑教聯(2012)71)和《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黑教聯(2013)41号)的總體要求,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高等學校2011 協同創新中心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高校要依據文件要求,認真做好協同創新中心組織和培育工作,圍繞國家、行業以及區域重大需求,結合自身優勢與特色,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協同創新;深入推動機制體制改革,切實落實各方面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務求實效;積極聯合國内外優勢力量,廣泛彙聚創新要素與資源,努力營造協同創新的環境和氛圍。 

                                 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财政廳

                                                 2014729

 

黑龍江省高等學校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暫行辦法

 

為做好黑龍江省高等學校2011 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工作,根據《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黑教聯(2012)71)和《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黑教聯(.2013)41号)總體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本辦法适用于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2011計劃”)中四類2011協同創新中心,即面向科學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A)、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B)、面向行業産業的協同創新中心(C類)和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D類)的認定。

第二條 認定工作堅持開放、擇優的原則,高等學校須在前期充分培育組建并取得實質性成效的基礎上,才能具備申報省級2011 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資格;對通過認定确定為省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且符合其他條件的高校,才能具備申報培育“國家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資格

第三條 認定工作堅持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有實效的标準,甯缺毋溢,➿⚽✨➿符合“國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要求、具有解決重大問題能力、具備良好機制體制改革基礎和取得明顯培育成效的協同創新中心。

第四條 認定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認定機制,強化跨學科、跨領域的成效認定方式,廣泛邀請社會各方面專家參與認定,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由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财政廳聯合成立2011計劃”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策

第六條 2011計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小組重大決策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分為形式審查、會議答辯和領導小組審定三個環節

第八條 形式審查。由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協同創新中心認定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真實性以及申報資格等進行綜合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内容:

1.協同創新中心應符合《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規定的認定條件

2.協同創新中心應有充實的研究任務和充足的研究經費,在體制機制改革、人才培養能力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探索建立了新機制、新模式,圍繞協同創新重大任務需求主持承擔一定數量的國家、地方、行業産業等方面的重大在研項目,其科研經費應不低于1000萬元(文化傳承類不低于300萬元)

3.申報科學前沿類協同創新中心,必須符合國際科技發展前沿,具有重大科學意義;必須有明确研究任務和總體目标,具備沖擊世界一流的可行性,牽頭學校在培育階段對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經費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

4.申報文化傳承類協同創新中心,必須符合黑龍江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符合國家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産業發展重點研究方向,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必須有明确研究任務和總體目标,具備解決重大問題可行性,牽頭學校在培育階段對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經費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5.申報行業産業類協同創新中心,必須符合黑龍江省行業産業重點發展規劃,是黑龍江省經濟發展中比重和影響較大的行業産業;必須有重大協同任務需求和研究目标,學校、行業産業在培育階段對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經費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

6.申報區域發展類協同創新中心,必須符合黑龍江省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規劃,是地方經濟發展中比重和影響較大的産業;必須有區域産業發展的重大、關鍵任務協同需求和研究目标,牽頭學校、地方政府、骨幹企業在培育階段對協同創新中心的建設經費投入不低于1000萬。

7.申報的協同創新中心,必須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明确的任務分工和相應的制度建設等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會議答辯。按照不同協同創新中心類型,對通過形式初審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集中答辯審議。認定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包括學術、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專家組設組長一人,主持評審工作,專家組通過審閱資料、聽取彙報、質疑答辯和充分讨論,圍繞協同創新中心的目标與任務、運行管理和機制體制改革實施成效等,重點審核協同創新中心重大協同創新任務落實與執行、人員評聘與團隊建設、人才培養體系創建、資源彙聚與利用、以及國際⏭➰與交流等,專家組形成咨詢意見,擇優認定建議名單

第十條 領導小組審定。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形式審查、會議答辯、咨詢意見和專家建議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後,确定年度認定的2011 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結果通過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突出協同創新和機制體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的牽引,以協同創新中心的實際運行和培育成效作為認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質量,擇優遴選。

第十二條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準确的協同需求。協同創新方向的選擇應同時滿足國家重大需求和協同創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協同創新意義和深遠的社會影響。須有國家或地方、行業、企業等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牽引,研究路徑清晰,任務分工具體明确,組織實施得當

(二)雄厚的協同基礎。圍繞重大協同創新任務,協同創新體的組建合理,運行狀況良好,依托的主體學科在國内處于領先地位,集聚了國内最優的創新力量,實現了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牽頭高等學校和主要協同單位在人才資源、學科支撐、科研能力、政策➿⚽✨➿、資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實,具備實現協同創新目标的整體實力。

(三)有效的協同機制。圍繞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的組織實施,開展了系統的機制體制改革,創新團隊評聘到位,人才培養計劃有效實施,社會資源充分彙聚,國内外⏭➰深度推進,構建了良好的協同機制和協同氛圍,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轉移轉化模式,各項改革措施取得了實質的進展與效果。

(四)明顯的協同增效。通過協同創新有效地推動了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創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産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響的标志性協同創新成果,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社會認同度高,證明材料充分、詳實。

第十三條2011協同創新中心國家級培育⛩⛪➰的認定需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2011計劃”申報條件,依托國家級重點學科,建有運行良好的國家級或教育部重點科研⛩⛪➰,具有解決重大問題的協同創新能力,具備重大機制體制改革基礎,前期培育成效明顯。

(二)符合國家“2011計劃”總體精神和“國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堅持“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的原則

(三)通過省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首批除外)且在同類型的協同創新中心中特色突出、優勢明顯

(四)牽頭申報學校必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擇優遴選。

第五章  專家遴選

第十四條 參與認定的專家遴選原則:

(一)在國際學術界具有較大影響、國内具有較高威望的著名學者;

(二)長期從事教育、科技、文化、經濟以及其他社會事業的管理專家;

(三)具有國際視野、熟悉國内外行業産業發展狀況、有較高學術造詣的知名專家;

(四)來自長期緻力于創新成果轉化、應用以及服務的行業、地方、企業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五條 遴選專家。從參與教育部2011協同創新中心評審工作的專家中聘請

第十六條 按照四類協同創新中心的特點和認定要求,綜合平衡認定專家組的來源和構成比例。其中A類、B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要立足原始創新,以國内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為主;C類、D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要突出需求導向、應用導向和市場導向,充分發揮行業産業、骨幹企業、科研機構、地方政府和社會團體的專家為主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十七條 認定專家不得參加本人所在單位牽頭申報的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工作,協同創新中心聘任人員不得參與該中心的認定。需要回避的人員應主動提出

第十八條 參與2011計劃”實施管理的專職或聘任人員、參加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等有關規定。對有失職、渎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将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報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高等學校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協同創新中心,一經發現,将取消認定資格,并給予申報高校相應處罰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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